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未保法呵護“少年的你”之社會保護
社會環境是未成年人成長的大背景,影響著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修訂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為社會保護,要求全社會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修訂版增加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保護責任;拓寬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圍;對凈化社會環境提出更高要求;強調了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侵害,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
1、新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如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且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臺等衛生設施。
3、從社會主體本身來看,新《未成年人保護法》除對涉未成年人產品的新聞出版,網吧、酒吧、煙酒經營等場所的未成年人禁入、禁售等制度作出完善外,對“社會保護”一章進行了最大規模的修改擴充,開創性地構建了多項未成年人保護舉措,對各社會主體應盡的職責進行了明晰劃分。
4、“無責任則無法”,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社會保護”中的各個主體匹配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新法的“法律責任”一章共計13條,有7條都是關于違反“社會保護”一章中對應條款應承擔的責任,再次凸顯出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社會法屬性。可以說,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施行,既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里程碑,也促進豐富了我國社會法立法,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容由社工科 毛一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