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未保法”,你知道多少!
一.意義及修訂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二.未成年人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意義
1.明確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法律中,對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項特殊權利作出明確規定十分必要。因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提高未成年人的整體素質。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受教育權已成為一項基本人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從一定意義上講,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決定著未成年人一生的發展。對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第一章總則中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有了這些規定,我國廣大農村、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難而輟學的問題將會逐步解決。政府機關及其人員、學校和家庭忽視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將是違法。
3、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原則,增強了法的針對性。
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強調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是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項總原則,是貫穿全法的一條連線,在新修訂法律的各章中均有具體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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