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普法課堂】《反有組織犯罪法》你了解多少?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如何打擊?有什么亮點?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有組織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還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軟暴力”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嚴格掌握從寬政策
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要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適用,同時,要充分運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區別于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
★★★異地執行、慎重減刑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需減刑的,需報經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復核,再提請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參加審理。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將被全面調查:
?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 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 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 在查辦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 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多部門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依法處理或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
★★★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惡勢力裹挾、利用、侵害,為此,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發現涉及有組織犯罪行為的,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下列情形,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 發展未成年人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依法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
? 不公開個人信息;
? 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 禁止特定人員接觸;
? 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
? 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 其他必要措施。
(供稿:王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