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你知道“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強制報告制度”嗎?
背景:
近年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同時相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處于弱勢地位,更易遭受不法侵害,又因身心發育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在自身權利遭受侵害之后,也很難自行維權。因此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一直是困擾各部門的難題。
為解決這一難題,2020年5月,最高檢、國家監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健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9部門聯合簽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意見》中明確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解讀:
由誰來報告?
強制報告制度中的“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原則上即公民都有報告義務。
哪些情形需要報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向誰報告?
涉及刑事訴訟的一定要首先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及義務教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校園欺凌等與教育相關聯的各種被侵權的情形需要及時向教育部門報告。
發現不報要追責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由社工科 朱文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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