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鄭州市兒童福利院志愿者管理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志愿者管理工作,全面推進鄭州市兒童福利院志愿者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為社會團體及個人奉獻愛心、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平臺,充分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本院為服務對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鄭州市兒童福利院以“一切為了孩子”為宗旨,倡導“參與、互助、奉獻、進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一章 志愿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凡年齡在18周歲以上,自愿無償地用自己的時間和技能等資源,服務于我院孤殘兒童的個人,承認本院志愿者章程,接受志愿者培訓,履行登記手續,均可加入本院的志愿者活動。
第四條 志愿者享有如下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院志愿者活動;
(二)參加本院開展的各項服務活動;
(三)獲得本院統一印發的志愿者手冊;
(四)對本院志愿者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第五條 志愿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院對志愿者的組織管理規定,認同本院的服務理念、服務目標及服務宗旨;
(二)參加志愿者服務所必需的培訓活動,認真學習服務技巧,不斷提高志愿者服務質量;
(三)履行義務服務的承諾,完成服務工作;
(四)尊重服務對象,與其平等相待,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服務對象的隱私,不得私自拍攝音像等資料,做好保密工作;
(五)請志愿者自覺保護本院環境、建筑物和設施;
(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院組織各項具體活動中的其他管理規定。
第六條 志愿者在服務期間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一)與傳銷業務有關的商業推銷活動;
(二)影響本院聲譽的任何帶有商業色彩的活動;
(三)以志愿者或本院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法律、違背道德規范、有悖志愿者精神的活動。
第二章 活動守則
第七條 對服務對象不能抱著施予恩惠的心理,應本著助人自助的理念,平等熱情地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我院的服務對象為孤殘兒童,多為心智障礙兼或肢體殘疾,我們提倡的相處原則包括:
(一)要保持足夠的耐心和細心,用真誠、積極、開放、接受的態度和兒童接觸,不得打罵、恐嚇兒童;
(二)不求助,不協助原則,即鼓勵兒童克服困難,避免過度保護;
(三)不放過原則,即對兒童錯誤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四)注意安全,要隨時留意以防發生意外;
(五)不要讓兒童單獨留下,一定要有一位老師或志愿者陪同;
(六)因為部分兒童有癲癇、心臟病等其他生理疾病,故需避免一些過份劇烈的游戲,注意其身體狀況;
(七)當出現兒童受傷、疾病發作、走失的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本院負責人,并做簡單的醫療處理。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 志愿者培訓是志愿工作的一部分,所有志愿者參加服務必需接受相關的培訓,包括新人培訓、服務培訓、特殊技能培訓等。
第十條 志愿者上崗服務必須佩戴志愿者胸章,攜帶志愿者手冊,須如實填寫服務記錄,并由本院負責人確認。
第十一條 志愿者注冊證系證明志愿者身份之用,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志愿者手冊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院報備。
第十二條 嚴格的紀律要求是義務工作順暢實施的保障。在本院開展的所有活動中,志愿者必需按照各服務點的活動流程和活動要求,遵守時間,信守承諾,全身心投入地完成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志愿者抵達或離開本院時請簽到及簽退,如有事無法前來,請事先告知本院相關負責人。
第十四條 志愿者有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志愿者考核與激勵
(一)所有志愿者晉升采取星級制,星級制共分五級。每累計服務時間60小時為一級晉升單位。個人服務時間累計達60小時者晉升為一星級志愿者,累計120小時者晉升為二星級志愿者,如此類推,累計達300小時者晉升為五星級志愿者。
(二)本院將對志愿者的表現進行考核,并以此為依據評選出積極分子、優秀志愿者等,對表現出色的志愿者進行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手冊的一切解釋權屬于本院,自2011年01月0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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